“无主”矿石引发查处难题

2016年10月07日 20:28 314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案 情

2014年8月,某县政府开展打击盗采联合执法时,发现一批堆放在盗采点的矿石,而违法采矿行为人却不知所踪。出于调查取证需要,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现场留置送达了证据保存通知书,依法对这批矿石进行登记保存。但登记保存到期后,没有人前来接受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也一直未能查出盗采人的身份。

2014年12月,县国土资源局在媒体刊登公告,请相关当事人或矿产品权利人在公告期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接受调查处理或认领矿产品,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又无人认领的,县国土资源局将依法处置。但直到公告期满,仍然无人到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也没有人认领矿产品。

评 析

为依法及时处理已经保存登记的矿石,县国土资源局经讨论,提出了3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参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根据该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也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并依法处置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因此,应将这批矿石移交县财政部门,或者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据此,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中一种证据保存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法》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本案中,县国土资源局没有作出没收非法矿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证据保存措施不具备行政强制力,对矿石的物权不产生行政或民事效力,国土部门不可以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鉴于矿石不是收缴物,也不是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非法所得,而是地上堆放物,且矿石的物权归属已经公开公告完毕,无人认领。因此,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故本案中,可把矿石确定为遗失物,收归国家所有,然后移交财政部门或拟定处理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公开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三种意见认为,县国土资源局登记保存的矿石是矿产资源,在公告无人认领的情况下,县国土资源局可以把其作为地表矿产资源。依据《宪法》、《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也就是说,矿石依法应直接认定为国家所有。国土执法人员可将其移交财政部门或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处理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公开处理,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该县国土资源局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原因如下:

该批矿石不是一般的遗失物,而是涉嫌非法开采行为的标的物,一旦查清当事人后,需依法进行处罚。目前,对这批保存登记的矿石未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不能当非法所得进行处理。

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且国家对矿产品实行统一收购销售制度的背景下,国土资源局作为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对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有行政管理职权,对矿产资源的物权有认定权。

综合上述,该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定,对登记保存公告无人认领的矿石确定为国家所有,并对矿产品的国家所有权进行公示,之后拟定处理方案,报政府批准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作者单位:广西国土资源宣传中心  广西梧州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编辑:陈鑫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