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新标准

2016年09月13日 8:11 241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福建省近日印发《关于规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由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在提供矿业权交易服务、办理矿业权交易手续时收取。

《通知》规定,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及转让的,矿业权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按成交价4.5%、矿业权成交金额100万~500万元的按成交价4%、矿业权成交金额500万~1000万元的按成交价3%、矿业权成交金额1000万~5000万元的按成交价2%、矿业权成交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成交价0.8%收费;协议出让的,按成交价1%收费;协议转让的,按成交价0.8%收费。除此之外,相关机构不得再以咨询费、手续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名目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该收费标准为矿业权交易全过程收费的最高限标准。

《通知》明确,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矿业权出让的,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转让的,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协议转让矿业权的,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当前市场价格,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参照当前该矿种单位矿产资源含量缴交价款的平均水平来计算该采矿权相对合理的价格,作为计价基数。经省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对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转)让矿业权未能成交的,可按约定由委托人按已发生的运行成本费用据实支付。每宗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海峡)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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