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临时用地应向正规用地过渡

2016年06月25日 21:57 264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今天是第26个全国土地日。今年土地日宣传活动的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矿用土地管理一直是本报关注的焦点。值此第26个全国土地日之际,让我们在浏览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宣传活动的同时,了解矿业用地,更加珍惜身边的每一寸土地。
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正式规定了临时用地制度,并明确了临时用地行业范围、用地审批程序以及两年用地期限。
矿业开发分为地质勘查和矿产开采两种形态,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创设了地质勘查及其矿产开采项目施工可采取临时用地方式获取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制度。
矿业临时用地制度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普遍运用于地质勘查及开采的某些项目。进入本世纪后,出现一种将临时用地方式向矿产开采方面普遍推行的趋势。
自2005年起,国土资源部在广西平果县开展铝土矿试点采矿用地方式改革;2011年分别在山西平朔露天煤矿、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露天煤矿和云南磷化露天磷矿等地区扩大采矿临时用地方式试点改革;2012年在山西省范围内扩大试点范围,选择10座露天煤矿和铝矿开展采矿临时用地方式改革。
试点的内容主要包括:采矿用地试行分期实施、分期供地、到期归还的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不转变农村集体土地农业用途,不再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维持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和承包经营关系不变。
广西平果铝土矿采矿临时用地方式改革试点验收后,学术界和相关政府部门基本肯定了临时性采矿用地方式的价值,能够兼顾农民、企业、政府的多方利益,较好地化解了矿业开发与利用土地的矛盾,是采矿用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矿业临时用地制度,中国历史上没有,其他国家也难以找到,是我国土地立法史上的一种特殊安排。在常规制度的条件成熟前,以矿业临时用地作为一种过渡,尽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毕竟是在没有其他办法解决问题时使用的一种临时办法,是在迫不得已的条件下为解决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缓冲式方案。专家建议,应尽快完成临时用地制度向正规用地制度的过渡。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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