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地勘单位可分享找矿成果收益

2016年06月11日 19:46 246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国土资源部近日出台《关于完善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完善地质找矿收益分配制度,地勘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成果收益。

《意见》指出,地质找矿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矿产勘查,承担找矿风险、获得成果收益,坚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并形成大中型矿产地的地勘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分享地质勘查成果的权益,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鼓励从事矿产勘查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预设期权奖励地质找矿有功人员的制度。

《意见》强调,要加强勘查方案审查和合同管理,严格审查探矿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督促探矿权人依法履行合同,依法查处圈而不探、非法转让等行为。探索推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质量监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地质勘查质量监管中的作用,推进注册地质师制度建设,探索形成个人负责和单位负责相结合的责任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意见》明确,加强国家财政出资项目管理,及时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项目的工作进展、工作质量、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承担单位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地质找矿信息统计制度,定期汇总工作进展与成果,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地质找矿工作情况。

《意见》提出,统筹协调全国地质找矿工作部署,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布局、时序和重点,强化规划对地质找矿活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加快推进公益性地质调查,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有序推进各类地质找矿工作。

《意见》强调,推进矿产资源整装勘查。整装勘查区调整(包括新设、调整范围和退出)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协商确定,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纳入国家地质找矿工作总体部署。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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