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探索建立矿产督察和执法监察联动机制

2016年06月08日 9:6 296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近日从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该厅在矿产督察工作中同步开展矿产执法监察工作,利用矿产督察员的专业技术优势弥补行政执法单一的不足,有效规范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大中型矿山企业的执法监察工作起到了良好效果。
  近年来,该厅执法监察总队不断加强矿产专业知识培训力度,促使执法骨干进入督察员队伍,探索建立督察员和执法监察人员联动机制,加大矿产督察成果在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应用,促使矿产督察和执法监察工作与服务企业相结合。
  但是,由于青海高寒缺氧、矿区分散、交通不便,国家级矿产督察员人数不能满足对大中型矿山的全覆盖,建立地方级矿产督察员队伍迫在眉睫。矿山技术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流于形式,储量年报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开采情况等问题,也给督察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此外,一些矿山企业在新技术应用、新的矿业管理理念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
  针对上述问题,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提出4点建议。一是强化矿产督察员队伍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矿产督察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更多的执法骨干力量进入督察员队伍,提高矿产督察工作质量和效果。二是建立完善矿产督察和执法监察相互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在实际工作中,拓展矿产督察领域,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矿山年检、采矿权市场建设、非法采矿价值鉴定等活动,发挥矿产督察员的功能,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到位。三是适当设置部分专职督察员。在建设生态文明、坚持节约优先的形势下,矿山督察不仅要监督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情况,还要监管矿山企业的资源节约情况,为保证全程监管,设置专职督察员迫在眉睫。四是矿山督察未来发展的目标不仅是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还应向更加注重生态化发展方向延伸。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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