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严格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

2016年04月01日 9:13 277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近日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
  《通知》明确,对已设探矿权原则上不予扩大勘查区范围,但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除外。申请扩大范围的已设探矿权,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普查以上,并编制相应的地质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确认属于已探明矿体延伸出探矿权范围外且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的,由探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扩大范围变更登记,但申请扩大范围的面积应不超过现有勘查区块面积的25%。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低风险类矿产勘查的探矿权人,不得申请扩大勘查范围。
  《通知》对砂石土矿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对属于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砂石土矿采矿权,准许扩大矿区范围:一是因整合需要合并采矿权,申请扩大相邻采矿权之间的空白区范围,且扩大范围面积不超过原采矿权范围面积之和50%的;二是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往深部延伸的;三是已设采矿权周边的零星分散资源达不到单独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四是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完成了矿区(含扩区)内资源储量核实、评审等前期工作,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同时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机关可视情况予以延续变更登记1次,但扩区范围面积不得超过原采矿权范围面积的三分之一。
  《通知》强调,对探矿权、采矿权扩大范围不再单独进行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符合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条件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由登记机关审批登记发证,原则上只允许批准1次扩大范围。采矿权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不能满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探矿权,或由登记机关委托开展相关的地质勘查(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可开展地质简测)工作。扩区范围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产资源必须按规定开展矿业权价款评估并进行有偿处置。原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涉及需进行有偿处置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责任编辑: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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