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五矿种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函

2015年11月23日 11:34 216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函,就镍矿、锡矿、锑矿、石膏矿和滑石矿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不同类型对上述五矿种矿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要求进行了明确。
  其中,对于镍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8%,新建矿山不得低于92%;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75%~92%。镍矿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55%~82%。当综合回收黑色金属和(或)非金属资源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5%;当综合回收资源全部为有色金属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60%。对于锡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78%~90%。锡矿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50%~80%。当锡矿石为中等可选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当锡矿石为复杂难选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0%。对于锑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75%~90%。锑矿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60%~90%。当锑矿石为中等可选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当锑矿石为复杂难选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0%。
  征求意见稿称,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征求意见稿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指标要求,并负责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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