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须主动公示勘查开采信息接受监督

2015年10月19日 9:2 216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矿业权人须及时在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勘查开采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国土资源部门按比例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未及时公示信息或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将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限制参加或禁入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等。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开设“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专栏, 矿业权人应于每年1月1日~3月31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山情况,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等,依据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抽取比例不低于各类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的5%。抽查勘查项目和矿山名单在4月底前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9月底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将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

  《办法》规定,矿业权人存在未及时依照规定公示年度信息,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这三种情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本《办法》公示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应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

  《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推进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业务培训基础上,2016年部、省两级先行启动试点,2017年在市、县全面推开。自2017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信息网上报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17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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