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地灾综合防治体系

2015年08月29日 14:13 256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狭义的地质灾害的综合防治体系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避让搬迁乃至应急处置等所有防治措施的体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建立的综合防治体系,则是要建立广义的综合防治体系,即除要加强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保证治理工程质量和效果外,更加注重对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而从实际情况考虑,笔者发现,凡是生态环境保护好的地方,包括地质灾害在内的灾害隐患就少,反之,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地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隐患就多。可见,建立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势在必行。

  那么如何切实有效地建立起这一综合防治体系呢?结合《决定》的要求,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要综合施策,由地方政府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相关领域的规划、资金、项目,统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其次,在缓变性地质灾害(主要是地面沉降、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面,要建立部门协同、区域联防机制,更加注重的是采取地下水控采、回灌、地面沉降监测等非工程措施。通过国土资源部的组织带动,我国已经在地面沉降严重地区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现在的工作重点,是要充分发挥两个制度、机制的作用,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0~2020年)》。

  再者,突出重点地区在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在三峡库区探索建立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在地震灾区探索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灾后恢复重建、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模式。2014年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重点支持四川、甘肃、湖南三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加上前期重点支持的云南省,建议四省落实好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发挥好政府统筹组织优势,继续探索建立完善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的方法、手段,在“四大体系”建设方面为各地作出样板。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我国众多一线城市密集发展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和开发地下空间用于商业、仓储等的实际情况,《决定》有针对性地要求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防止发生因不周密考虑地质因素而导致危及地下空间安全的事故发生。建议各地在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时,一并考虑建立地下空间安全责任制,落实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安全责任。 

来源:国土资源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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