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采矿权抵押权

2015年03月30日 9:46 291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事例:
  A矿山企业为盘活资金,以某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铜矿采矿权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并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在债务到期前,银行认为A企业可能无力偿还贷款,要求将该采矿权转让给银行。
  A企业认为,债务未到期,不同意银行的要求。债务到期后,A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遂同意将该铜矿采矿权转让给银行。
  那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采矿权能否提前转让?银行能否直接取得采矿权?如何实现该抵押权?
  分析: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物权法》第一次明确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加以保护,结束了多年来探矿权、采矿权权利性质的争论。采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取得和流转要遵守物权取得和流转的一般原则。《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到期前抵押物是否可转移至抵押权人的规定,与《担保法》不同。《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后者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利用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强行占用抵押物及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A企业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双方不能约定提交将该采矿权转让给银行。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A企业以采矿权抵押向银行贷款,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抵押权:一是将该采矿权折价转让给银行,二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采矿权。
  采矿权作为一种以行政许可方式取得的用益物权,如果以转让采矿权来实现抵押权,就要受《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约束。该办法规定了被转让的采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
  本事例中,银行不具备受让人资质条件,不能以直接将采矿权转让给银行的方式实现抵押权。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该铜矿的采矿权,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但是,由于该铜矿采矿权是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缴纳采矿权价款。因此,采矿权拍卖价款要首先缴纳采矿权价款,银行从剩余的部分中优先受偿。△

责任编辑: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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