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下放探矿权延续审批权限

2015年01月21日 11:15 207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记者日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了解到,该厅下发通知,将“探矿权延续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7日起,原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的勘查矿种不变、勘查范围不扩大及探矿权人不改变的探矿权延续(含上述探矿权延续保留;探矿权有效期内变更勘查单位、改变探矿权人地址)登记审批工作下放给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跨市的探矿权由勘查许可证登记的项目名称所在地市办理;项目名称涉及多个市的,由项目名称中的第一个市办理);将相应的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一并下放至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探矿权审批权限和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权限再次下放。其他探矿权登记审批手续仍按照原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办理。
  通知规定,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26个工作日内办结。
  通知要求,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流程办理,即“受理-初审(审批办内部会审)-审查-复核-签发”的程序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审批手续,内部会审内容包括探矿权延续范围是否涉及国家出资权益、是否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是否与已设矿业权重叠、是否符合规划等,审批完成(领导签发)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统一配号,取得配号后应及时打印勘查许可证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严格规范各市区探矿权延续审批流程,要求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坚持“应接就接”的原则,及时制订承接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保证审批办证经费来源等事项,避免因此造成下放权限移交工作出现脱节现象。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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