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解读新修订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98%的项目不需要再审批 只需要备案

2014年10月23日 10:55 473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发布会~1

发布会主席台

  2014年10月22日,国新办举行解读新修订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情况新闻发布会。商务部部长助理张向晨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一届政府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张向晨指出,商务部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从2013年以来,按照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商务部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模式,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法》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新型管理模式,进一步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进程。
  近年来,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保持快速增长态势。2002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为27亿美元,2013年这一数字已增至1078亿美元,短短12年的时间增长了近40倍。同时,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连续两年列世界第三位;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超过6600亿美元,列世界第十一位;境外中资企业数超过2.5万家。今年1-9月,中国企业对外实现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749.6亿美元,同比增长21.6%。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也面临新的形势和环境,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部分企业跨国经营经验不足、风险意识不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尚未真正落实等。新一届政府成立后,把简政放权作为一件大事来抓。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扩大企业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新形势发展,商务部启动了对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2014年9月,中国商务部颁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于10月6日开始实施。
  《办法》的修订,是商务部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神的贯彻落实,是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构建更加开放型经济社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度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融合的重要举措,也是商务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办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进程;有利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挥贴近基层、就近管理优势,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同时,也体现了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到国外投资的立场和态度,进一步释放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活力,将有力促进中国对外投资的快速发展。据初步了解,《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备案的企业数量与此前相比增加了不少。很多企业也反映,备案手续都是在3天之内就办完了,有的甚至当天就能办理完毕,非常快捷方便。
  《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境外投资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引入了负面清单的管理理念,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核准范围,把需要政府核准的投资国别地区和领域列入清单,对清单外的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一律实行备案制。和此前的管理规定相比,《办法》的主要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办法》规定对我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二是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的规定,并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三是明确备案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四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的备案工作,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五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规范。《办法》在明确政府将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
  在大幅简政放权、便利企业境外投资的同时,商务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统一部署,将继续做好境外投资的事前服务和引导工作,加强事中、事后指导、监管和保障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宏观统筹规划;二是推进境外投资法制化建设;三是强化公共服务与保障;四是完善统计监测;五是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张向晨指出,和此前的管理规定相比,《办法》的主要亮点有五个方面:
  一是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
  二是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
  三是明确备案要求和程序。
  四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的备案工作,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
  五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规范。

商务部部长助理张向晨

商务部部长助理张向晨


  张向晨在回到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提问时表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这个新的办法,它的核心内容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也就是落实企业对外投资的自主权。在这个新的规定里面,是有几个亮点,亮点都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就是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举一个例子,2013年我们一共核准对外投资的事项是6608项。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我们测算一下,需要核准多少项呢?有一些敏感国家和一些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还是需要政府来核准的,但是这些需要核准的事项,大概有100项左右。因为现在正刚刚开始,我们估算一下大概100项。也就是说,6608项,98%的内容已经不需要再审批了,只需要备案,只有极个别的一些项目还需要核准。这是一个亮点。
  张向晨表示,中国的对外投资的金额超过吸引外资的金额,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如果今年不能实现,在不远的将来也会实现,这是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的,中国已经到了资本输出的阶段,即将成为净资本的输出国,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其实对某些国家而言,中国的对外投资金额已经超过了吸引这些国家的资金金额。我们一方面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扩大中国的对外投资。中国现在是排列在世界对外投资的第三名,这只是从数量上而言,另外一方面,我们也看到,我们和一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差距还很大。刚才提到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和存量,就存量来看,我们6600亿美元的存量只占世界的2.5%,也就是这个数量相当于美国的10%左右,我们海外的净资产相当于日本的一半左右,即使从量上看,我们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在回答关于新修订的《办法》对资源矿产类的对外投资到底会有什么样的影响时,张向晨表示,能源矿产类对外投资在对外直接的流量上占23%,存量上占16.7%,提供这两个数字就说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资源能源类上这个比例并不高,和有些发达国家在几十年前,对外投资在能源、资源矿产里面这个比例相比,我们是偏低的。当然能源资源是我们需要的,中国是世界的工厂,中国的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的22%,我们生产的出产品是供世界消费的。所以适当进口一些能源、资源来补充我们的不足,以生产全世界消费者所需要的制成品,这是非常正常的经济现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于能源资源矿产类的规定和其他行业是一样的。只是对一些敏感国家、敏感行业进行核准。此外对于其他的投资,不管金额多大,我们都不再进行核准。当然同时,我们也希望这些进行能源资源投资的企业能够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实行属地化经营,为当地提供福利。
  据统计,在非金融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中,民营企业占40%,但是这个数字在各个地区、各个省份是不一样的,有些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比如江苏、浙江、广东、辽宁,民营企业超过50%。民营企业是“走出去”的生力军,有自身的特点,经营能力、管理机制都非常的灵活。最近几年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我们商务部和工商联建立一个联席会议的机制,专门来促进民营企业的“走出去”,同时我们还有一个《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在行政审批、金融、外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走出去营造公平宽松的政策环境。我们希望看到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能够“走出去”,而且走得好,走得稳。谢谢。
  在减少了行政审批以后,商务部对企业提供服务,保障海外企业的利益这方面的责任更大、工作量任务也更重。我们的做法,首先是落实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是加强规划和引导。我们还准备采取和正在采取一些措施,一是加大对企业的金融信贷的支持力度,按照商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为企业提供融资的支持。二是强化公共服务方面的工作,刚才提到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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