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9月24日 8:59 2003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资金在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黑财建〔2002〕76号)、《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勘查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地勘资金”)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地质勘查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收入中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省级收入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以及其他省级财政收入安排的地质勘查资金。
  第三条  地勘资金主要用于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地质科学研究项目;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在省外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助;部省合作开展地质勘查项目的省级资金配套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具体职责:
  (一)确定年度地质勘查项目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发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三)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项目设计和预算,负责批复地勘资金项目预算。
  (四)将项目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审核并办理项目资金拨付,并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制发地质勘查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的评审、论证;
  (二)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并下达地质勘查项目投资计划;
  (三)组织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
  (四)监督检查地质勘查项目执行情况;
  (五)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成果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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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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