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2014年07月29日 16:38 1319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和建设、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责任人员名单,在相关工作完成或者名单确定之后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擅自扩大投资预算或者擅自扩大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开展投资建设工作,或者违法干预投资决策的;
  (五)在政府投资决策及实施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土地储备等其他项目投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之日起施行。

[1] [2] [3]

责任编辑: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