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铜业公司17人诈骗国有资产受严惩

2014年07月16日 10:43 797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据云南铜业公司企业报报道,经过检察机关历时两年的调查核实和审理,易门铜业公司郄建国等17人内外勾结诈骗国有资产的案件日前终结,云铜集团公司纪委于2014年6月27日向全公司通报了案件情况。
  该案涉及17人。其中,易门铜业公司在岗原料取制样人员和监磅监样涉案人员有4人(李朝华、张斌、王国燕、王荣周);从易门铜业公司辞职曾在原料取制样和监磅监样岗位涉案人员有3人(郄建国、赵艳、苏加宝);社会涉案人员有10人(张学超、普家荣、杨志安、唐应荣、钟伟、杨永刚、候增洺、陈刚、王晓洪、李永留)。
  经查,从2006年以来至2011年的5年多时间里, 建国等人利用其在易门铜业有限公司取样、制样、过磅、监磅监样岗位的工作便利,伙同矿老板张学超等社会人员,内外勾结,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交铜精矿的过程中,采取调换铜精矿样品的手段虚增铜精矿品味,或过磅时虚增重量,从而和矿老板谋取非法收入,骗取易门铜业有限公司国有财产,涉案金额8233578.13元,未遂金额836485.86元,合计达9070063.9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学超,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被告人郄建国,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被告人张斌,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
  被告人普家荣,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杨志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万元。
  被告人唐应荣,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被告人钟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李朝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赵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报告人王晓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苏加宝,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王国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王荣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被告人杨永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被告人候增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陈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永留,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责任编辑:彭彭 四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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