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03月07日 14:32 2159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工作重点
  重点防控污染物为:汞、铅、镉、铬和类金属砷。
  重点防控区域为:重金属排放企业相对集中或已出现重金属污染问题的地域。
  重点防控行业为:铅锌冶炼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加工业、电镀、含铅蓄电池制造及回收加工、皮革及其制品业、印染、染(颜)料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
  四、工作任务
  (一)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1.工作内容。根据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确定我省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相关行业的准入条件,鼓励发展排污强度低、能耗少、清洁生产水平高的先进工艺,加大对重金属排放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力度。
  2.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配合,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产业政策调整相关工作。
  3.工作时限。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出台后,3个月内制定相关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环境管理。
  1.工作内容。(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
  对重点防控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点防控行业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的前提。
  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市、县级政府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审批或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并对这些项目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开展主要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状况评估试点工作。(2)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省环保厅对这些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审核。(3)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执行公司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环保核查制度。对已上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严格执行定期核查与三年一次的后评估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将环境信息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4)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
  各级政府和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制定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储备应急药剂和活性炭等物料,确保饮用水安全。(5)出台我省重金属地方排放标准。根据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铅锌冶炼行业、采矿选矿行业地方标准。(6)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并建立完善档案,每月向环保部门报告结果;逐步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状况。
  环保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2.责任单位。第(1)项工作由省环保厅主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配合;第(2)项工作由省环保厅主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第(3)、(6)项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第(4)项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第(5)项工作由省环保厅主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3.工作时限。第(1)、(2)、(3)项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第(4)、(5)、(6)项工作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不含重金属在线监测)。
  (三)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
  1.工作内容。
  (1)依据国家制定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2)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对各类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予以限期治理。
  (3)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在部分重点防控区域组织实施受污染土壤、场地、河流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
  (4)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加快对铬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其他危险废物的妥善处置。对已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河流,因地制宜进行处置和修复。
  2.责任单位。第(1)、(2)项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第(3)、(4)项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主办,省财政厅配合。3.工作时限。以上各项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2011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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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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