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1月27日 16:8 670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黄金生产的行业管理,合理利用我区黄金矿产资源,发展黄金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砂金矿、岩金矿开采的企业,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有副产金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黄金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黄金生产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对全区黄金资源及黄金开采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黄金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黄金必须经国家黄金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根据有关规定到工商、国土资源、安监、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证照齐全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范围内开采黄金矿产。未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开采黄金矿产的均为非法开采。
  第五条 自治区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现有已取得黄金矿产批准书企业的动态检查监督,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进行治理整顿,否则不再办理延续黄金开采批准书手续。
  第六条 申请开采黄金矿产应符合黄金行业规划、产业结构和国家有关投资项目核准、安全、环保、土地等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与开采金矿资源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如果变更开采单位、转移开采地点,都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更换新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第七条 有黄金矿产资源并具备开发条件的市、县(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向自治区黄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现有、新建或改扩建矿山的采矿规模和选冶规模必须符合国家黄金产业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条件的坚决予以关停。
  第九条 黄金生产所需用的氰化物等剧毒和危险品、民爆器材必须加强管理,其购进、供应、运输、储存、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黄金生产企业要把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放在突出位置。黄金矿产地下开采回采率达到80%以上、贫化率不超过15%,露天矿山回采率达到85%以上、贫化率不超过5%。鼓励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处理矿、尾矿等资源开发利用,促进黄金矿山及冶炼企业原料中各种有价元素的回收、尾矿综合利用、冶炼渣综合利用以及冶炼余热利用。易处理金矿及低品位、难处理金矿资源的选冶综合回收率分别不低于85%和70%,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地下矿山、露采矿山的采矿综合能耗分别低于7千克标准煤/吨矿和1.3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低于45千瓦时/吨。
  第十一条 开采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矿山安全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开采黄金矿产资源,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废水、废气、废物等要达标排放,同时达到地方相关标准或国家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三条 自治区黄金生产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强化黄金矿产资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规,依据有关规划、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的资质审查,对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等进行严格审核,避免资源分割,大矿小开,采富弃贫,重复违建现象。
  第十四条 黄金矿山和黄金生产企业应按期如实向黄金生产的行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黄金生产、销售等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我区黄金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要求,并接受黄金生产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黄金生产企业必须加强黄金产品安全管理,对重点作业场区、重点岗位、金库及其他要害部门实行封闭式管理,应有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对无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采金行为,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坚决制止,并依照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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