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16日 15:40 1107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五章   项目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承诺书》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在次年项目申报时上报有关部门和财政部。
  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中央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财政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对照《项目承诺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企业调整建议和专家意见,决定是否进行调整。
  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或企业执行严重滞后,导致项目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有权终止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中央企业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上报有关部门、财政部。
  未实现《项目承诺书》预期目标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向有关部门、财政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照《项目承诺书》对验收项目进行效果评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照《项目承诺书》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参考。
  评价结果均为优秀和良好的中央企业,以后年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项目。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中央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中央企业,财政部将酌情收回未使用资金,以后年度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延续项目不予安排后续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产业升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虚报、骗取产业升级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5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2.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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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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