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IPO财务信披指引及时性、针对性要求提高

2013年12月07日 9:28 417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为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要求,继公布“老股转让”细则之后,证监会又推出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两个配套文件。
  12月6日,证监会发布两项IPO财务信息披露指引,对IPO信息披露在及时性和针对性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披露要更及时
  昨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下称《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
  为了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在短期内出现变化的风险,《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对披露时间和披露频率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如果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发行人需要对其间财务信息进行补充披露。按照《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发行人应补充提供其间季度的财务报表并披露主要财务信息,此类财务信息不需要经过审计,但需要经过会计师的审阅。此外,发行人还需要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并作充分风险提示。
  另一方面,对于业绩变化幅度比较大的情况,《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要求进行风险提示。该指引要求,要参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如果发行人预计年初至发行上市后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较上年同期发生较大下降的,需要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这一制度设计是为了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及时披露审计截止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向投资者揭示最新的企业经营情况。
  提高针对性
  一直以来,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时对财务信息的披露都存在抄会计准则、缺乏针对性的问题。特别是首发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也存在表述笼统的问题。
  昨日,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另一个配套规则,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下称《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发行人应该结合自身所处行业、经营模式、同行业比较等,深入而有针对性地对盈利能力信息进行分析和披露。
  同时,该指引还就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进行了规定。今年以来,证监会对IPO在审企业进行了专项财务核查。据邓舸介绍,为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该指引借鉴了财务专项检查中取得的经验,对中介机构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进行了引导和规范,以确保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
  邓舸表示,今后,证监会还将继续细化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丰富相关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首发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责任编辑:金子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