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相关政策扶助“营改增”税负增加企业

2013年08月28日 9:18 432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近日,笔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出台政策,对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
  在“营改增”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旧税制转换期内出现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此项扶持政策主要针对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月平均税负增加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试点企业。省财政将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实际增加的税负据实补助,扶持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据介绍,财政扶持资金按照现行省与市县财政管理体制分别负担。试点企业每月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财税部门按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填报的税负变化情况。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月平均增加3000元以上的,可按季度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财政部门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按季度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严肃处理,追回财政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试点企业和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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