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修订案

2013年08月20日 9:57 528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为切实落实今年证券期货监管会议关于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工作部署,有效促进铅期货品种的功能发挥,满足铅上下游企业对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迫切需求,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作了相应的修订。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修订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已经本所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公布。
  为使新、旧合约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本次修订的合约条款和规则,自2013年9月2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3年8月8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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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铅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25吨5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交割必须以每一个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铅锭,必须符合国标GB/T 469-2005 Pb99.994规定,其中铅含量不小于99.994%。
  2、外型及块重。交割的铅应为锭,国产铅的每锭重量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
  3、每一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4、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5、每一仓单的铅锭,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质量证明书。
  6、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铅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注: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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