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附原文)

2013年08月14日 16:15 1286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征 求 意 见 书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的《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为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现将该条例草案上网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于2013年8月2日(星期五)前提出修改意见。书面意见请寄送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9号楼
  邮编:650500
  联系电话:63166988(传真)、  63131412
  邮箱:kmsrdfzw@126.com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电子产品、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及废旧金属等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坚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及管理,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扶持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发展和科学研究,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回收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  鼓励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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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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