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05月16日 16:23 1131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铜资讯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铜行业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包括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企业布局
  新建和改造的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的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不得布局新建铜和再生铜冶炼项目。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及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单系统冶炼能力需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废杂铜、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或自有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50%以上)。鼓励大中型优势铜冶炼企业附带处理废杂铜。现有再生铜企业的单系列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逐步淘汰5万吨/年以下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生产企业。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强化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包括闪速炉短流程等工艺的一步炼铜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2010)和《清洁生产标准 铜电解业》(HJ559-2010)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新建和改造再生铜项目,应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预处理环节应采用导线剥皮机、铜米机等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法破碎分选设备,对特殊绝缘层及漆包线除漆需要焚烧的,必须采用烟气治理设施完善的环保型焚烧炉。禁止采用手工拆解、化学法破碎和分选装备以及无烟气治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冶炼工艺须采用NGL炉、旋转顶吹炉、顶吹炉、大型倾动式阳极炉等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同时应配套具备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废杂铜,全面淘汰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冲天炉、反射炉以及鼓风炉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


  三、能源消耗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新建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在18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电解工序(含电解液净化)综合能耗在1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3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现有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在33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新建再生铜冶炼企业阳极铜工艺综合能耗(杂铜-阳极铜)在290千克标煤/吨及以下,现有企业在350千克标煤/吨及以下。新建和改造的黄杂铜/紫杂铜直接利用熔炼项目综合能耗须在80千克标煤/吨铜及以下,现有黄杂铜/紫杂铜直接利用企业综合能耗在100千克标煤/吨铜及以下。
  现有冶炼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四、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铜冶炼企业占地面积低于4平方米/吨铜,水循环利用率97.5 %以上,吨铜新水消耗20吨以下,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达99%以上,硫的回收率达到97.5%以上,吨铜排水2吨以下,铜冶炼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达标排放。现有企业水循环利用率97%以上,吨铜新水消耗20吨以下,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达98.5%以上,硫的回收率达到97%以上。新建再生铜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现有再生铜冶炼企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
  鼓励铜冶炼及再生铜冶炼企业建设伴生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装置。
  现有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五、环境保护
  铜冶炼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建设、改造铜冶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完善环境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设施,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消除。
  铜冶炼企业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各项铜冶炼污染物排放要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新建和改造项目要同步建设配套在线污染物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现有企业应在2014年前完成。铜及再生铜冶炼企业最终废弃渣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铜和再生铜冶炼企业要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对所有排放的污染物定期开展监测,数据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自行监测结果。
  铜冶炼企业应符合《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2010)和《清洁生产标准 铜电解业》(HJ559-2010),同时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同时位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应该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铜及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七、准入管理
  (一)铜冶炼行业企业准入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铜冶炼行业企业准入的管理。申请准入的企业须编制《铜冶炼行业准入申请报告》并按附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准入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准入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准入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相关政策支持。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铜和再生铜冶炼行业生产企业,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铜冶炼设备后从事的铜冶炼生产行为。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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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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