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有色等七领域成支持重点

2013年04月15日 9:6 875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为规范我国对于矿产资源的资金扶持规则,昨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刊登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制定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及尾矿资源高效利用,以及多矿种兼探兼采和综合开发利用。主要包括油气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黑色金属综合利用、有色金属综合利用、稀有、稀土及贵金属综合利用、化工及非金属综合利用、铀矿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等7个领域。专项资金还将重点用于提高矿产利用效率的相关设备采购、技术提高等方面,不得用于支付矿山建设引起的居民拆迁补偿、投资性支出等。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将从各地省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提出的示范基地名单中选取。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对示范基地年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示范基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按计划给予持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办法强调,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投资性支出、征地补偿等。

以下为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3]81号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3年3月26日

附件: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和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合理开发等有关要求,以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为目的,以“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性强”为原则,选择资源分布相对集中、资源潜力大、综合利用前景好、矿产开发布局基本合理的地区,依托大型骨干矿业集团,开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及尾矿资源高效利用,以及多矿种兼探兼采和综合开发利用。主要包括以下7个领域:
  (一)油气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油盐、油钾的综合开发利用,支持稠油、低渗、超低渗油气资源综合利用;积极开展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煤层气、油砂、油页岩、天然气水合物等综合开发利用。
  (二)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煤炭煤层气、煤铝的综合开发利用;支持特厚煤层、缺煤地区极薄和中薄煤层、特殊稀缺煤种及煤系伴生高岭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矸换煤”绿色开采等。
  (三)黑色金属综合利用。重点支持钒钛磁铁矿、赤铁矿、褐铁矿、菱铁矿等低品位、难利用铁矿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锰、铬矿资源高效利用。
  (四)有色金属综合利用。重点支持低品位、难选冶、共伴生、铅、锌、、钼、镍、锡、锑、铝土矿等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
  (五)稀有、稀土及贵金属综合利用。重点支持轻、重稀土资源综合利用,稀有金属综合利用,低品位金矿及共伴生、尾矿资源综合利用。
  (六)化工及非金属综合利用。重点支持钾盐、中低品位磷矿、硼铁矿、萤石、石墨资源及其他特色非金属资源综合利用。
  (七)铀矿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煤铀、硼铀、钼铀等矿床共生组合,北方砂岩型、南方硬岩型铀矿及共伴生铼资源等综合开发利用。
  第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费;
  (三)矿山企业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四)采选技术方法先进,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应突出,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五)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六)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七)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八)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已完成资源整合,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九)有关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能及时有效开展;
  (十)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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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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