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将调高露天采矿保证金缴存额度

新修订的《内蒙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2013年03月14日 8:26 497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2013年2月22日,内蒙古国土资源厅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13]23号)于2013年2月22日发布实施。《办法》在管理方式调整,突出分期治理,调高露天采矿保证金缴存额度和提高治理保证金保证程度,进一步强化处罚力度等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充实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和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责任。《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管理工作。对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严重,甚至出现重大社会问题的地区,实行矿业权、采矿临时用地等区域限批。进一步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边开采边治理,矿山闭坑全面治理。
  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与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合并,下放审批权,改变管理方式,减轻采矿权申请人申报工作负担,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办法》规定“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土地复垦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治理方案》,即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中增加土地复垦专篇,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办法》进一步明确已经依法缴存保证金的,不再缴纳土地复垦费。对于矿山企业已经主动治理和采用先进技术而没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还规定了可以折抵部分保证金的情形。同时将方案由现行的自治区审查(批准)调整为由盟市管理评审备案。
  强调和明确了“分期治理” 的基本思路。《办法》规定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应在《治理方案》基础上,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分期(含闭坑)治理方案》,经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机关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人实施本期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主要依据。这次增加了编制“分期治理方案”关键环节,为矿山企业实施分期治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进一步理顺分期缴存与分期治理的关系。《办法》规定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在3年以上的,采矿权人出具缴款计划和承诺书后,可分期缴存,每期缴存额不得低于3年应缴额。也就是说,分期缴存的保证金仅为采矿权人分期治理的担保资金。当trc设备安全技术监督资源网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方可为采矿权人办理本治理期保证金及利息的结算和转存手续。所谓转存,就是将已缴存的上期保证金转存为下一个治理期的保证金。没有进行分期治理的,应当继续追加缴存。
  对保证金缴存标准进行了补充和适度调整。根据保证金制度实施的实践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相关要求,针对保证金缴存覆盖矿种不全和保证金缴存标准偏低的问题,《办法》规定“保证金缴存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费用的原则,以因素法与《治理方案》综合比较,按就高合理原则确定。”同时,增加了液气体能源矿产和水汽矿产系数,提高了露天开采矿产的影响系数。
  突出了执行保证金制度中的采矿权人罚则规定。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增加了关于采矿权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的处罚规定。

责任编辑:安子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