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某金矿护矿队对小偷动私刑致3人死亡

2012年12月25日 8:56 761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25日讯 发现小偷,本应及时送到公安机关处理。可是,灵宝市某金矿护矿队杨某等人在激愤之下,竟用钢钎、电线等物“教训”小偷,导致偷矿的7人中3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近日,三门峡市中院审理此案,杨某、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上世纪90年代,三门峡灵宝市发现大量金矿,当地很多人都去开采金矿,但因矿石经常遭窃,不少金矿组建了护矿队。卢氏县农民杨某、杨某某便在某金矿内做护矿队员,平时干活,闲时护矿。
  1997年8月24日晚,朱阳镇农民冯某、寇某等7人,因嫉妒他人开矿一夜暴富,便决定铤而走险,准备好炸药、钢钎等物到金矿口去偷采矿石。不料,当晚被护矿队杨某等人发现。随后,便用钢钎、木棍等物对冯某等人进行殴打,直到凌晨3时许,浑身是伤的冯某等人才被允许离开。
  8月25日,冯某的哥哥找到冯某时,发现冯某虚弱不堪,而燕某、寇某早已经死亡。救治过程中,剩余5人中又有一人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燕某等3人系全身软组织广泛挫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冯某等4人全身大面积皮下淤血,其中2人重伤,2人轻伤。
  案发后,同案犯宋某、王某等5人先后落网,并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杨某、杨某某一直在逃,直到2011年11月,两人才到三门峡市公安局金渠分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杨某某的行为已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害人的偷矿行为有明显过错,且二被告人有主动投案情节,遂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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