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规范探矿权及采矿权法人资格

2012年12月04日 10:14 595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近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规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法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法人资格进行规范。
  通知指出,根据相关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是企业法人,生产规模为小型矿山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矿山或者储量规模为中型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
  通知要求,现有探矿权人不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采矿权人不是企业法人,或注册资金达不到规定的,应当于2013年12月31日前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注册资金达到规定要求,按照三级联网审批要求,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变更手续;2013年12月31日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时,不能同时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或注册资金达不到规定的,经审查批准,颁发1年有效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限期内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注册资金达到规定要求。到期仍未按规定办理的,探矿权、采矿权不予延续。
  通知规定,不具备采矿权申请人资格的采矿权人在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前,不得办理采矿权变更和采矿权抵押备案;不具备探矿权申请人资格的探矿权人在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前,不得办理探矿权分立、合并、划定矿区范围。

责任编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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