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2012年02月24日 15:25 1111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单位】商务部 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2-02-01


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
  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 期刊数据库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 电子书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 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 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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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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