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环境政策调整 建立有效应对机制

WTO裁定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违规一案警示何在?

2012年02月20日 13:55 484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采访对象: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环境与贸易研究专家组专家
  环境与贸易研究专家组于2002年成立,10年来一直跟踪并直接参加WTO、GPA(政府采购协定)、FTA(自贸区协定)环境与贸易相关谈判或为谈判提供技术支持;与国内外机构合作或单独开展贸易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绿色贸易政策体系等十几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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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0日,WTO(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就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世贸组织争端案发布裁决报告。报告维持了2011年7月5日发布的初步裁定的核心内容,即中国对多种工业原材料实施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WTO规则,并驳回了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
  据此,这起长达近3年的争端案划上了一个句号。此案起源于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向WTO申诉中国限制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称中国对矾土(bauxite)、焦炭(coke)、萤石(fluorspar)、镁(magnesium)、锰(man-ganese)、金属硅(siliconmetal)、碳化硅(siliconcarbide)、黄磷(yellowphosphorus)和锌(zinc)等9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和其他价、量控制,违反了中国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和WTO规则,造成世界其他国家在钢材、铝材及其他化学制品的生产和出口中处于劣势地位,要求与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墨西哥于2009年8月21日也以类似的理由,提出了贸易争端请求。
  遵循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国分别与美、欧、墨三方举行了两轮磋商,但均未能找到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于是,2009年12月21日WTO设立专家组,调查美国、欧盟和墨西哥三方指控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一案,并于2011年7月做出了裁决。2011年8月31日,中方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要求推翻专家组报告的部分裁决。1月30日,WTO发布最终裁决报告。
  近3年的争端案,折射出了中国入世10年来走过的曲折道路。近日,记者就这一案件专门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环境与贸易研究专家组专家。
  问:1月30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就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世贸组织争端案发布了裁决报告,裁决结果对中国将产生什么影响呢?
  答:
此诉讼案可能仅仅是个开始,美、欧、日等很可能对中国其他原材料限制政策提出诉讼。此案裁决对中国现行保护资源与环境所实施的“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政策将是一个巨大挑战,对中国节能减排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应该引起密切关注。
  问:在2011年7月5日WTO专家组发布的报告中,分别就案件审查范围、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中方援引例外条款抗辩、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最低出口限价等七个方面做出裁决。裁定结果包括哪些内容?
  答:
裁定结果包括认同和遗憾两个方面。认同方面,WTO专家组支持了中方关于案件审查范围、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的大部分观点和立场,认定中方取消了出口限价有关措施,认同中方对耐火粘土和萤石采取的综合管理措施。2009年底此案磋商过程中,我国选取耐火粘土和萤石两种测试产品,于2010年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这一措施得到WTO专家组的部分认可。专家组报告7.466段指出,“2010年的综合措施为国内实施消费或生产限制确定了基本框架。但这些措施并没有有效地限制当前的消费或生产水平。尽管在引入国内生产或消费限制上看似正在取得实质性进展,但该进展还不足以满足第20条款下的要求”。
  遗憾方面,WTO专家组裁定中方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入世承诺和有关WTO规则,且未满足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尤其“20(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条款要求。
  问:根据美、欧等诉中国限制原材料案的背景和WTO专家组裁决报告,结合中国的政策和实际,可以得出哪些基本判断?
  答:
可以说,此案只是欧美在WTO诉中国的“问路石”、“敲门砖”,接下来很可能就是稀土案,以后还有可能有其他方面的诉讼。
  欧美提起原材料案诉讼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这9种原材料,事实上,此前欧、美、日已经多次就稀土问题向中国施压,并提出可能会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此次原材料案件中不涉及稀土产品,但这次欧美国家“投石问路”的举动得到WTO支持后,很有可能将下一个目标锁定稀土,日后还有可能将其他如清洁能源补贴政策等诉诸WTO。
  问:WTO专家组裁定中国的做法未满足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生命健康等例外条款的条件。这个案件反映的到底是经济利益之争还是环保之争呢?
  答:
此案反映出WTO面具背后是赤裸裸的经济利益之争,这是因为WTO就是要维护贸易公平,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繁荣。但是,它也遵守保护环境、维护人权等国际普遍价值观,并不是贸易利益至上,这也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利用的。
  欧美等国在本案中肯定不会把中国环保问题作为优先考虑,它关心的是中国的措施是否对其利益和产业构成了威胁。以焦炭为例,欧盟在出口环节对中国焦炭表现两次相反的“责难”,199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焦炭曾实施反倾销措施。然而随着全球钢铁工业的全面复苏,为了稳定焦炭市场和保护环境的需要,2004年我国实施焦炭出口许可证制度,同时将焦炭出口配额从1200万吨削减到900万吨。对此,欧盟指责中国不适当地使用了出口配额,对欧盟企业有所歧视,违反了WTO非歧视原则,并声称拟向WTO提出申诉。欧盟对中国出口焦炭的双重标准和态度转变,正是体现了欧盟的立场直接受其经济利益驱动。因此,欧美在WTO的框架下核心都是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即希望从中国继续以低廉的价格获得大量的稀有资源供应,满足其国内工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
  另外,中国保护环境的举措不能仅仅在限制出口上,更应该体现在同样提高国内生产企业的环境成本,严格监督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进一步提升环境标准,这样可能会影响我们某些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但这对环境保护、对民生是莫大的好事。环境保护部门应该抓住这样的机遇,以外促内,减轻贸易的环境代价。
  问:从此案中能看出中国现行的环境政策存在哪些不足?
  答:
尽管WTO专家组报告充分肯定了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但是中国现有环境政策,特别是某些“绿色贸易”政策,可能与WTO规则不一致,存在被WTO成员利用WTO规则起诉的风险。中国在应对美、欧等诉讼时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问:针对此案,中国应该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现行的环境政策应怎样调整?
  答:
中国要加快调整现行的环境政策,使之符合WTO规则和中国的入世承诺。一是取消出口配额,将不允许使用的产品出口关税改为边境调节税。对照中国加入WTO承诺议定书及WTO规则,应当承认中国现行政策存在一定漏洞和问题,这使得美欧有机可乘。主要表现在:第一,实施出口配额等制度是WTO规则所不允许的;第二,焦炭、矾土、镁等美欧提及原料的确没有包括在中国声明可以征收出口税费清单中。为切实履行WTO义务,中国必须:一是立即彻底取消稀土等的出口配额限制、出口经营权、最低出口价等政策。二是对于符合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6可以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继续征收最高限额40%的出口关税,以弥补取消配额的出口限制量减少;对于不符合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改征出口环节环境边境调节税(Environmental BorderTaxAdjustments),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治理污染、提供公共环境服务。
  二是大幅度提高征收生产环节的资源环境税(费)。除了配额、关税等不符合WTO规则以外,中国现行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别待遇,即现行一些政策主要是针对出口产品,国内生产和消费没有受到同等限制,不符合WTO非歧视性原则。为促进中国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并符合WTO规则的要求,中国应当使用更多的生产环节的环境政策,大幅度提高征收生产环节的资源环境税(费),制定内外一致的资源环境政策。资源环境税(费)具体包括:从源头开始,大幅度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对开垦过程带来的生态破坏,征收生态补偿费;对加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征收高额超标排污费。同时,可灵活运用WTO规则适当使用“绿箱”政策,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贴,用于企业环境管理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问:面对世界资源环境与贸易格局发生新变化,我们应如何应对?
  答:
应密切关注世界资源环境与贸易格局的新变化,坚持以维护环境利益为着力点赢得国家利益。此次原材料案充分反映出西方国家借环保之名,在WTO框架下赤裸裸地争夺国家经济利益。因此,保护资源环境是转变发展方式的旗帜,也日益成为以环境利益为着力点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要以维护资源环境利益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和国家意志,作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使国家利益最大化。
  除此之外,还应建立贸易与环境有效应对机制。环境与贸易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为应对现实需求,有必要建立专门的WTO环境与贸易研究机构,保障长期稳定的参与研究WTO环境与贸易工作。建立贸易与环境谈判有效的协调机制。贸易与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贸易谈判的焦点,在WTO、自贸区谈判协定(FTA)、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中体现的都很明显。建议建立部门间的贸易与环境谈判有效的协调机制,在中美、中欧等双边战略与经济合作框架下,建立绿色贸易合作机制。开展共同关注的相关议题研究,建立多双边互利共赢的共识,强化中国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战略,

责任编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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