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争渡争渡 惊起一滩稀土

2010年12月08日 10:0 457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稀土

  为控制国家战略资源外流,增强稀土价格话语权,近年来我国陆续采取取消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实施出口配额等出口调控政策。进入2010年后,国家又进一步推出控制开采总量、暂停新矿开采登记、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等一系列产业管理措施。随着相关政策措施的稳步推行,我国稀土产业话语权明显加强,出口迅猛增长态势也得到遏制。但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调控政策下稀土出口反而量增价跌。以江苏口岸数据为例,据海关统计,今年前10个月江苏口岸累计出口稀土224.9吨,同比增长1.6倍;价值950.2万美元,同比增长66.4%;出口均价为42.2美元/千克,同比下降36.1%。10月当月出口量为23.2吨,同比增长2.9倍,环比下降55.8%;出口均价为31.7美元/千克,同比下降37.1%,环比下降14.6%。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每年稀土走私量至少在2万吨以上。当前应防止稀土矿石混杂在其它矿石中走私出境,尤其第一目的地为日本和韩国的矿石出口。因为不通过专业检测这种瞒报混杂走私行为被查获的可能性极低,国内一些地区近乎疯狂的私开滥采为这种走私行为提供了充足的“原材料”。
  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初级加工等方式实现稀土变相出口。近年来,为迎合我国稀土行业“以资源换技术”的政策规定,部分发达国家企业在我国稀土资源区投资设厂,大量买入稀土原料,经简单加工后,以制成品名义出口,规避我国对稀土出口的配额限制。江苏口岸的海关统计数据显示了这一趋势,前10个月外商投资企业稀土出口量同比增长140.3倍。今年前3季度,我国共出口稀土永磁体1万吨,同比增长77%,其中1-8月单月出口量连续8个月保持50%以上的增长势头。同期,我国以稀土铁合金为主的铁合金产品激增1.1倍,部分铁合金稀土元素含量甚至达到80%,存在出口后被重新分离和提取的可能。稀土资源变相出口的风险显著上升。当前应防止稀土行业“以资源换技术”的开放政策重蹈汽车行业“以市场换技术”的覆辙,避免稀土资源被“技术化”出口,引进的只是些垃圾技术。因为日本等国已明确规定一些稀土高端产品不卖给中国,更何况技术本身。
  出口配额“轻重”不分,国家调控实际效果将被削弱。稀土分为轻稀土(镧、铈、镨、钕、钷、钐、铕)和重稀土(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与分布广泛的轻稀土相比,重稀土的开采难度更大,对环境的破坏更是严重,因此它们的开采成本要比轻稀土高很多。数据显示,我国的重稀土储量仅够开采25至30年。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稀土出口配额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没有细分轻稀土和重稀土。当前应防止在市场需求引导下,企业选择挤压轻稀土的出口配额,增加重稀土出口配额,进而导致更加珍贵的重稀土继续大量出口,大大削弱国家调控的实际效果。
  稀土应用领域浪费严重,技术和高端产品方面话语权亟待提高。目前我国在稀土应用领域依然处于粗放型的阶段,珍贵资源被大量浪费。比如,我国球化剂的稀土含量为3%-7%,日本和东欧只有0.3%-3% ,同样是添加稀土的产品,我们的添加量是国外的10倍左右。此外,我国稀土消费85%用于冶金、机械、石化、玻璃、陶瓷等传统领域,仅13%用于新材料等高技术领域,而在日本90%以上稀土用于高新技术领域。争夺稀土话语权更多的应该建立在技术和高端产品上,而不仅仅是资源本身。当前应防止国内一些企业自恃资源丰富,不愿意花力气开发高附加值的稀土产品,致使“荷兰病”(指自然资源的丰富反而拖累相关经济的发展)现象在稀土行业蔓生。
  美国等发达经济体欲状告我国稀土调控政策。针对我国推行的限制稀土资源出口的政策,美国和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纷纷加大反制力度。据悉,美国正欲向WTO状告我国囤积稀土、控制稀土出口;日本限制需要我国稀土原料才能生产的工业产品对华出口,意在以此向我国进行“技术勒索”;此外,WTO在《中国贸易政策评估报告》中也指责我国对稀土出口限制,扭曲了全球贸易,来自国际方面的各种压力进一步增大。当前应防止美国的“巧实力”外交将稀土问题演化成另一个人民币汇率问题,成为发达国家集体扼制中国的一件新武器。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稀土系列调控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度,及时对调控措施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增强调控措施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稀土相关产品生产和出口的监管,填补可能的政策漏洞,防止企业通过简单加工逃避监管,变相流失稀土资源的现象。密切关注稀土出口新变化,严厉打击稀土走私,切实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战略资源安全,对形同“叛国”的走私涉案人员,必须严惩不贷。调整产业结构,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稀土精细化和深加工,提高在技术和高端产品方面的话语权。

        本文转自经济观察网读者龚震的来信
    

责任编辑:安子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