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畜牧局涉嫌造假助铝企掩盖污染问题

2010年11月30日 11:19 974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资讯


  想领政策补偿却遭“变卦”
  两审败诉,常来和仍不肯放弃官司,他坚信自己养的家禽不是死于疫情,而是死于铝厂的污染。随即,他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2006年7月26日,常来和收到省高院下达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这份通知书让常来和喜忧参半。
  忧的是,省高院依然采信了那份神秘的“机密文件”,宣告他彻底败诉,索赔无望。喜的是,通知书告诉他,依照有关规定,因急性传染病导致鸡死亡,遭受损失的个人可以获得当地政府的补偿。
  然而,当常来和拿着这份通知书到林州市政府、市信访局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补偿款时,被告知需等林州市畜牧局的调查结果方可。
  这个调查结果一等就是3年,直到2009年,林州市畜牧局的一份红头文件让他的希望再次破灭。
  2009年6月,林州市畜牧局对此出台了“林牧(2009)25号”文件,称:河南农业大学禽病研究所的诊断结论,不能作为认定传染病(H5)的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农牧发(2001)6号文件规定,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是禽流感的诊断和疫情确认及病毒鉴定单位,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布疫情。常来和养殖场发生蛋鸡死亡后,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未到场进行现场诊断,也没有到哈尔滨兽医研究所进行确诊。因此,农大禽病研究所出具的疫情诊断报告不能作为确诊禽流感的法律依据,不能确定常来和养殖场鸡大批死亡是由H5传染病造成的,所以常来和的损失不应由市政府补偿。
  今年11月24日,对不能依据当年禽流感鉴定报告给予补偿的原因,林州市畜牧局一名曾参与禽流感调查的负责人给常来和的解释是,“从取样到鉴定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连个鉴定人都没有,这样的鉴定结论自然不可能作为法律依据”。
  常来和表示无法理解:“既然明知道农大的报告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为啥当年还要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
  该负责人称:“这要问当年的畜牧局负责人,我接手防疫工作时档案柜里就有这个报告,这报告也就是个参考,要真是禽流感,那可就是惊天大事儿了,我们这儿截至目前就没发生过禽流感。再者说了,畜牧局也就是提供个报告,采信不采信那是法院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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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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