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禁止新建以氟化氢为最终产品企业

2010年11月24日 14:41 890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资讯


  氟化氢是萤石等含氟资源实现化学深加工、发展氟化工产业的关键中间产品。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氟化工产业,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氟化工产业现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们组织起草了《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全文:
  氟化氢是萤石等含氟资源实现化学深加工、发展氟化工产业的关键中间产品。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氟化工产业,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产业现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配置,节能降耗,安全环保,技术创新,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
  (一)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新设立氟化工企业应当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有稳定可靠的萤石等资源保障,必须进入具有环境容量和安全容量、拥有含氟污染物(包括含氟渣料、液体和气体,下同)治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危险化学品存储、运输设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开发区(包括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下同)。
  (二)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
  (三)虽然满足上述各种边界要求,但不在开发区内的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除开展安全环保改造外,不得新增氟化氢产能,鼓励这些企业向开发区搬迁或退出。
  (四)禁止新建以氟化氢为最终产品的生产企业(高纯超净的电子行业用氟化氢产品除外);严禁新建、扩建非原料用氟化氢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为满足节能、环保以及安全生产要求,提高氟资源利用率,实现合理的规模经济,新建生产企业的氟化氢总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年(资源综合利用方式生产氟化氢的除外)。
  (二)新建、改扩建氟化氢装置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选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工段、关键设备应当实现在线控制和远程视频监控,整个生产线应当建立综合控制性能先进的DCS等在线远程自控系统。
  (三)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应当同时配套建设含氟粉尘收集利用系统、含氟污水治理系统和含氟渣料资源化系统。
  (四)禁止以萤石为原料,采用水直接吸收工艺新建、扩建氢氟酸生产装置。
  氢氟酸应用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平衡实际需要,就地以氟化氢为原料建设氢氟酸生产装置,实现氢氟酸生产的清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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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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