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铝加工业大事记

2010年01月14日 9:15 799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资讯   作者:

  
  国外反倾销
  加拿大对中国铝挤压材征收“反倾销与反补贴”税
  2009年2月1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铝挤压材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09年2月16日,CBSA对中国的铝型材“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作出了终裁,有关中国铝挤压企业被裁定征收1.7%~101%的反倾销税和2.59~15.84元/千克的反补贴税。
  欧盟对中国铝箔征收“反倾销”税2009年4月8日,欧盟发布公告,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至10月,对中国出口到欧洲市场的部分铝箔征收10.7%~42.9%的临时反倾销税。
  欧盟9月24日决定,对产自中国的铝箔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高达30%。正式反倾销税适用于卷重10公斤以上、宽650mm、厚度0.008~0.018mm的铝箔,主要涉及76071120和76071190两个税号。本次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决议,是在前期6个月临时关税到期之后,由欧盟做出的。 

  印度对中国铝板带箔征收“保障措施”税
  2009年5月29日,印度保障措施局做出终裁,对自中国进口的铝板带、铝箔产品分别征收为期4年的“保障措施”税,其中铝箔税率分别为30%、25%、20%、15%;铝板带分别为14%、12%、10%、8%。
  于2009年6月19日对中国铝板带箔产品发布征税公告。“保障措施”税的实施期限从临时保障措施税实施之日起算,即2009年3月23日起,对铝板带箔产品的征税期限为2年,即至2011年3月22日为止,税率如下:铝板带(HS编码为7606,汽车用复合钎焊铝板带除外)第一年税率为14%(从2009年3月23日至2010年3月22日);第2年税率为12%(从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
  铝箔(HS编码为7607,双零铝箔除外)第一年税率为30%(从2009年3月23日至2010年3月22日);第二年税率为25%(从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
  澳大利亚对中国铝型材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009年6月24日,澳大利亚海关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并作出反倾销初裁,征收16%的临时反倾销税。
  出口退税
  2009年4月1日起,铝型材出口退税率执行13%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月27日发布财税[2009]43号《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其中将铝型材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2009年6月1日起,铝箔出口退税率执行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88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铝箔(税号7607111000-7607200000)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5%,至此,铝箔出口退税率已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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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四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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