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5月30日 8:10 314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29日上午9:3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858098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55%,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伯华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记名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南宁德瑞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75%股权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以经审计(湖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湘天华株报审字[2008]第157号)的德瑞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净资产16067.38万元以及原广州策诚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德瑞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5%的股权交易价格3990万元为依据,将公司持有南宁德瑞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75%的股权以12050.54万元转让给湖南有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有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
  关联股东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2915899股)和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5608031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285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8.25,0.00,0.00%,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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