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08年06月26日 10:29 397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5日上午九点,在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九龙大道南段电力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5,449,4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67%。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许克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李军、王晓东两位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135,449,4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以特别决议表决方式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同意135,449,4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修改后的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王晓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25日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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