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民终字第1号终审判决书,认定北京矿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矿迪公司)生产、销售除尘机的行为,侵犯了本院所持有的专利号为ZL00259070、名称为“湿式三效除尘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判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本专利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北京矿迪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除尘机系侵权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北京矿迪公司委托代为制造、加工侵权产品,也不得购买、使用北京矿迪公司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分别或共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经查,北京矿迪公司的股东李霖、李三涛、单伟明均系本院子公司北京恩菲通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职工,本院原职工张志敏亦参与北京矿迪公司经营。
希望有其他任何侵犯本院知识产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相应损失。否则,本院将视具体情形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