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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2008-11-12 来源: 中国有色网

  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份发行定价方式改为协商定价。以下为补充规定原文。中国有色金属报-www.cnmn.com.cn
  证监会公告[2008]44号-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中国有色金属报-www.cnmn.com.c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中国有色金属报-www.cnmn.com.cn
  [2008]44号中国有色金属报-www.cnmn.com.cn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中国有色金属报-www.cnmn.com.cn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国有色金属报-www.cnmn.com.cn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中国有色金属报-www.cnmn.com.cn
  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中国有色金属报-www.cnmn.com.cn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国有色金属报-www.cnmn.com.cn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中国有色金属报-www.cnmn.com.cn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中国有色金属报-www.cnmn.com.cn

编辑:w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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