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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铅锌工业2005年迄今的有关政策文件汇总
一、[2005-10-27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199号,发改委、环保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统计局联合发文
选择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轻工等行业,依托相关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通过试点,提出重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关键技术领域、重点投资领域、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各行业与相关产业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接模式,研究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措施;树立一批循环经济典型企业。试点企业资源生产率显著提高,单位产品能源、水、原材料消耗大幅度降低,废物循环利用率大幅度提高,废物产生和排放量大幅度降低。
对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成立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实施单位,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编制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试点单位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科技部和商务部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试点方案进行论证。试点单位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时,要突出重点,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地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试点省市要将试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抓紧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对有关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重点项目申报。试点单位按照备案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列入试点工作方案的重大项目要抓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国家对循环经济试点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项目将予以适当支持。
(五)监督检查和验收。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对试点工作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要及时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和验收,采取多种方式对试点经验进行推广。
(六)加强管理。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建立资源消耗统计和核算制度,试点企业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加强资源环境核算。
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名单:
铅锌行业试点单位有:
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弛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再生金属回收利用试点单位有:豫光金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春兴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二、[2005-12-02发布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
第一类 鼓励类
1.有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铜、铝、铅、锌、镍大中型矿山建设
3.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
第二类 限制类
1.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3.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4.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第三类 淘汰类
1.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2.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3.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2005年)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三、[2006-04-07]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571号,发改委、能源办、统计局、质监局、国资委联合发文
千家企业是指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9个重点耗能行业规模以上独立核算企业, 2004年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8万吨标准煤以上,共1008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提出,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核对后确定。
附:千家企业节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各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为企业节能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企业要将本企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一级抓一级,落实责任,逐级考核,加强监督,强化节能目标管理。
(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千家企业要按照《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耗情况、用能效率、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具体填报要求由国家统计局专题部署。
(三)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各企业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国家标准(GB/T 17166-1997)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企业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企业节能规划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并有年度实施计划。各企业要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的半年内,将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报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审核;未能通过审核的,应在3个月内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
(四)加大投入,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各企业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要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把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作为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根本措施来抓,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
(五)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革新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严格考核,节奖超罚。
(六)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各企业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重点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定期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加强企业节约型文化建设,提高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跟踪和考核
(一)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工作。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企业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按照工作要求提交有关信息,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审核相关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并督促实施。要强化节能监测监察,将千家企业列入本地区节能重点监测监察的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要把单位产品能耗降低目标换算成节能量,分解落实到每个企业,加强考核。要积极推行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对提前达到节能目标和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给予鼓励。
(二)国家统计局要建立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信息系统及其官方网站,并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网页和千家企业网页,跟踪、统计、审核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及其相关数据,并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定期分析和汇总企业节能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每年4月份在指定的全国性宣传媒体上,公布上一年度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国内外先进水平等情况。
(三)国家质检总局要依据《关于印发〈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精神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及有关重点耗能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要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等。
(四)国务院国资委要继续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办法,指导中央企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内容,强化企业节能目标管理,发挥中央企业在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中的表率作用。
(五)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跟踪、评价和指导。一是协助制订行业能源利用和节能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评估和指导;二是研究各行业国际和国内能耗先进水平,建立相应数据库;三是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为企业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和培训。
(六)为保持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连续性,原则上在五年周期内不对千家企业名单作大的调整,但企业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变化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或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的,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各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千家企业名单的建议,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千家企业名单进行调整。新进入千家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依法加强节能监督管理。2006年全国人大将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贯彻执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情况、节能管理情况、节能技术进步和淘汰落后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监督、整改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浪费能源的做法和行为,要严肃查处。在执法检查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节约能源法》,通过立法建立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各行为主体责任,完善激励政策,建立监管体制和机制,加大惩戒力度。
(二)实行强化节能的财政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文件精神,加快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的财税政策。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抓紧出台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节水产品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对资源节约关键技术、重大设备和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实行适当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加大节能降耗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一批节能降耗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优先支持提前达到节能目标的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研究建立稳定的支持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降耗,为增强企业节能能力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建立多渠道融资方式,协调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机构低息贷款支持千家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包括的铅锌企业名单:水口山、中金岭南、四川宏达、驰宏锌锗、白银、株冶、葫芦岛、华锡
四、[2006-09-14]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
取消出口退税:未锻轧精炼铅、铅合金、铅废碎料、非0#锌、铅酸蓄电池
降低为8%的出口退税率:铅合金材、锌合金材
五、[2006-09-17]国务院侨务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改委文件
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现就进一步做好对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锌冶炼行业
限制类。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
单位:元/千瓦时
|
行业
|
现行差别电价标准
|
2006年10月1日起
|
2007年1月1日起
|
2008年1月1日起
|
|
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
|
淘汰类
|
0.05
|
0.10
|
0.15
|
0.20
|
|
限制类
|
0.02
|
0.03
|
0.04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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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06-10-11]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九部委联合发文
铅锌工业结构调整的主要目标:
保持铅锌供需基本平衡,按照规划有序发展,限制铅锌冶炼能力盲目增长。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后,将精铅年产能控制在400万吨以内,锌年产能控制在500万吨以内。加强国内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原料保障程度;同时要大力发展铅锌再生利用产业,使再生资源消费量达到总消费量的30%。
七、[2006-11-1]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公告[2006]第8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公告
铅、锌被禁止以加工贸易形式出口
八、[2006-12-12]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戈为武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国土资源部、发改委联合发布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1、单系列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铅冶炼项目
2、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锌冶炼项目
3、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
九、[2006-12-19]关于2007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06]33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发布
包括:非0#锌出口加征5%关税
十、[2006-12-24]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目标:
到2010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35%和4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再生铜、铝、铅占产量的比重分别达35%、25%、30%。
针对铜、镍、铅、锌、铝等国家紧缺矿产,研究开发独具特色的选冶工艺技术,综合开发利用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资源。重点开发高效、低成本、少污染的加压浸出技术、生物冶金技术、难处理矿选冶联合新技术、矿浆电解技术;开发新的矿物分离、富集与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及设备。
十一、[2006-12-3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
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各省(区、市)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十二、[2007-3-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5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附件
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十三、[2007-3-6]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13号公告《铅锌行业准入条件》,从2007年3月10日起施行。
十四、[2007-3-30]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4号《关于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根据上述关于黄金和黄金矿砂的进口税收政策和近年来我国铅工业发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经研究,自2007年4月1日起,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铅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070000项下的货物。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铅矿砂及其精矿时,其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7000001,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7000090。
十五、[2007-4-5]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从2007年4月26日起实施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禁止方式
|
|
1
|
2607000000
|
铅矿砂及其精矿
|
进口
|
|
2
|
2608000090
|
其他锌矿砂及其精矿
|
进口
|
|
3
|
7801100000
|
未锻轧的精炼铅
|
出口
|
|
4
|
7801910000
|
按重量计所含其他元素是以锑为主的未锻轧铅
|
出口
|
|
5
|
7801990000
|
其他未锻轧铅
|
出口
|
|
6
|
7802000000
|
铅废碎料
|
出口
|
|
7
|
7804200000
|
铅粉及片状粉末
|
出口
|
|
8
|
7901119000
|
其他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
|
出口
|
|
9
|
7901120000
|
含锌量低于99.99%的未锻轧非合金锌
|
出口
|
|
10
|
7901200000
|
未锻轧锌合金
|
出口
|
|
11
|
7902000000
|
锌废碎料
|
出口
|
|
12
|
7903100000
|
锌末
|
出口
|
|
13
|
7903900010
|
颗粒<500μm的锌及其合金
|
出口
|
|
14
|
7903900090
|
其他锌粉及片状粉末
|
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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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2007-4-23]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24号《铅锌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试行)》。
十七、[2007-5-22]国务院税则《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从2007年6月1日执行新的出口关税:
|
序号
|
税则号
|
商品名称
|
现行税率%
|
调整后暂定税率%
|
|
1
|
78011000
|
未锻轧精炼铅
|
|
10
|
|
2
|
78020000
|
铅废碎料
|
|
10
|
|
3
|
790112000
|
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
|
5
|
10
|
|
4
|
79020000
|
锌废碎料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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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2007-5-23]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九、[2007-5-2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7号《铟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
二十、[2007-6-11]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54号《铟出口实行配额许可管理》。从6月18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8 日起,对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相关海关商品编码见附件。铟、钼配额总量文件另行下达。
二、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领出口配额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凭商务部下达的配额总量文件签发铟、钼出口配额许可证。
四、《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00号公告)中所涉及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相关品种及管理内容以此公告为准。
相关海关商品编码 8112923000 未锻轧的铟;废碎料;粉末
8112993000 锻轧的铟及其制品
二十一、[2007-6-19]财政部财税[2007]90号《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从7月1日起执行。
|
序号
|
税则号
|
商品名称
|
退税率调整为%
|
|
1
|
78041100
|
铅片、带及厚度≤0.2mm的箔〔铅箔衬背厚度不受0.2mm限制〕
|
5
|
|
2
|
78041900
|
铅及铅合金板〔包括>0.2mm的箔〕
|
5
|
|
3
|
78060010
|
铅及铅合金条、杆、丝、型材、异型材
|
5
|
|
4
|
78060090
|
其他铅制品
|
5
|
|
5
|
79040000
|
锌及锌合金条、杆、型材、丝
|
5
|
|
6
|
79050000
|
锌板、片、带、箔
|
5
|
|
7
|
79070020
|
锌管及锌制管子附件〔例如:接头、肘管、管套〕
|
5
|
|
8
|
79070030
|
电池壳体坯料(锌饼)
|
5
|
|
9
|
79070090
|
其他锌制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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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2007-7-5]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2007]100号《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从8月1日执行。
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20元/吨;二等矿山18元/吨;三等矿山16元/吨;四等矿山13元/吨;五等矿山10元/吨。
二十三、[2007-7-2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从8月23日执行。
|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禁止方式
|
|
1
|
7804110000
|
铅片、带及厚度≤0.2mm的箔
|
出口
|
|
2
|
7804190000
|
铅及铅合金板
|
出口
|
|
3
|
7804200000
|
铅及铅合金粉末、片状粉末
|
出口
|
|
4
|
7806001000
|
铅及铅合金条、杆、丝、型材、异
|
出口
|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