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被判无效 宏达股份预亏25亿元~30亿元

2019年02月11日 9:5 841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作者: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600331.SH,下称“宏达股份”)一直未能从历史阴影中走出。

1月31日,宏达股份发布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宏达股份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0,000 万元— -300,000 万元。

当日,宏达股份股价以跌停价格2.07元/每股开盘,总市值在42亿元附近,2018年产生的25亿元亏损已接近宏达股份目前A股市值的60%。

在公告中,宏达股份表示,本年度亏损的原因来自于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下称“金鼎锌业”)的股权官司的败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 915 号:判决宏达股份持有金鼎锌业 60%股权无效;判决公司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 元后,向金鼎锌业返还 2003 年至 2012 年获得的利润1,074,102,155.40 元。

根据这份判决书,判决结果对宏达股份归于股东净利润的影响为: (1)金鼎锌业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损失约 123,265.11 万元;(2)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 2003 年至 2012 年获得的利润,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 49,634.22 万元后损失107,410.22 万元。

历史上,宏达股份与已经被处于死刑的四川富豪刘汉渊源颇深,刘汉曾为宏达集团第二大股东。

2003年1月24日,宏达股份以1.53亿元获得51%的股权,入主潜在经济价值过千亿元的兰坪铅锌矿,兰坪铅锌矿就是金鼎锌业的前身,金鼎锌业也是宏达股份最为核心的资产。

在1月29日的宏达股份公告中,披露了围绕金鼎锌业股权官司的前后缘由——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宏达股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宏达股份败诉。宏达股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持有金鼎锌业 60%股权无效,并向金鼎锌业返还 2003 年至 2012 年获得的利润。

责任编辑: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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