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年01月30日 14:19 691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铜资讯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19-010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36号)核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3,279,760股,发行价格每股7.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18,932,604.8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14,581,104.2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04,351,500.5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8]2346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全资子公司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楚雄州分行开发区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账户均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近日,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和全资子公司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楚雄州分行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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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公司在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7265063079,该专户仅用于收购迪庆有色50.01%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801007880180000081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滇中有色10万吨粗铜/年、30万吨硫酸/年完善项目和东南铜业铜冶炼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楚雄州分行开发区支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公司及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楚雄州分行开发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5305017061550000045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滇中有色10万吨粗铜/年、30万吨硫酸/年完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账户监管期间,专户不得通兑、不得取现、不得透支、不开立支付密码器,经甲方申请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监管账户可开通查询版网银功能。甲方如需开通查询功能,须按照乙方的具体要求提交申请,乙方予以协助配合。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不包含存单形式)。甲方应将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诗文、刘佳萍及丙方增加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就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及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楚雄州分行开发区支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5日

责任编辑: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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