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

2018年07月16日 11:0 291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作者:

为深入持续落实中央巡视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进一步核实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加快推进保护区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逐步退出,指导保护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广西厅指出,各地要进一步核实属地范围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名单,对新发现的保护区内矿业权及时纳入处置名单,经核实不在保护区的矿业权应调出名单,依法处置。对尚未确界的自然保护区确界工作及时跟踪,待自然保护区范围批复后及时开展核实工作。准确核定保护区内矿业权情况,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有效期届满的,登记审批机关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有效期未满的,通知矿业权人停止勘查开采活动,组织编制矿业权退出方案并作出关停决定。同时,矿业权人自矿山关闭30日内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证注销手续。

广西厅要求,各地要指导督促矿业权人按照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对历史遗留矿山,采矿权已灭失不能落实责任主体的,要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提出意见。对于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区部分重叠,可通过缩减矿权面积予以避让保护区的,矿业权人应及时申请矿业权变更登记。登记审批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做好调查核实等工作,充分征求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

责任编辑:陈鑫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