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稀土资源保护和高效平衡利用的提案复文摘要

2015年09月28日 13:39 539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稀土

  稀土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十分宝贵的战略性资源,《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对其实行有计划的开采。
  一、近年来我部加强稀土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要工作
  一是严格稀土矿业权管理。2005年明确了稀土探矿权、采矿权的部、省两级发证管理权限;2007年将授权省级的稀土矿业权发证权限上收到部;2009年开始原则上暂停受理新的稀土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二是加快稀土资源开发整合。各地大力推进稀土矿开发整合,积极参与稀土行业兼并重组,不断优化稀土矿勘查、开采布局,我部在此基础上于2012年公告了稀土探矿权、采矿权名单。
  三是实行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制度。自2006年以来,连续十年在全国实行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印发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9〕165号)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2〕44号),建立了矿山企业月报、季报网上直报制度,加强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动态监管。
  四是持续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将稀土矿列为重点整顿矿种,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与工信部等8部委多次联合组织打击非法开采、冶炼分离、销售、走私稀土的整治行动。在我部倡导下,由9省(区)20市(州)地方政府牵头的稀土开发监管区域联动行动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新局面,各省(区)各市(州)的区域联动工作取得成效。
  五是抓紧推进稀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2010年起,我部与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采取“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两种形式来鼓励和支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2013年起,我部公告了稀土等重要矿种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三率”指标,将“三率”指标纳入企业考核,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
  二、提案涉及的有关问题
  一是白云鄂博主东矿区稀土资源保护问题。白云鄂博矿属于品种多、资源大的多金属共(伴)生矿,主矿、东矿相对西矿稀土丰度高。为保护主东矿区稀土资源,同时保证企业正常生产,我部已为包钢办理了白云鄂博铁矿(西矿)采矿权,并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白云鄂博矿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9〕449号),将西矿开采与主东矿减产直到停采挂钩。
  二是包钢稀土尾矿坝资源二次利用问题。包钢尾矿库中沉淀的大量铁、稀土、钍、铌、氟等元素,除铁的品位相对原矿贫化外,其余元素均有不同程度的富集。近年来,包钢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尾矿库管理。一是加大尾矿库周边绿化工作,通过植树形成天然防护屏帐,同时建设喷淋设施,以保持尾矿库表面板结及降低尾矿库中矿物粉尘飞扬。二是在白云鄂博矿区就地建立了新的更为先进的尾矿库,储备因开采铁矿而带出的其他有用矿物。三是在稀土开发监管区域联动机制下建立了“四位一体”的稀土矿区资源管护体系,在矿区范围内通过挖防盗壕沟、设置网围栏、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建立管护队伍等手段,对排岩场、尾矿库实施全天候监督管护。四是严格检查排岩场、尾矿库进出车辆,严防含稀土矿石和含稀土尾渣废料外流,建设视频监控点与专门的视频监控中心,并指定专人值守监控画面,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快速处置。
  三是钍资源保护和利用问题。白云鄂博矿区确有较为丰富的与铁共伴生的钍资源,由于钍的开发利用尚存在技术难题,目前随铁开采出的钍资源与其他元素混合存放于尾矿库中。随着包钢主东矿减产乃至停产,钍资源的随铁采出问题将逐步得到缓解。
  四是关于加强离子型中重稀土资源的节约利用问题。我部目前正在开展相关研究,探索对轻重稀土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别化管理,进一步细化对离子型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管理政策。
  三、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精神,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减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稀土资源的勘查、开采管理。一是加强稀土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监督管理,促进稀土资源节约化、集约化开发利用;二是继续实施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加大对稀土矿山的日常动态监管力度;三是加快制度建设,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快《矿产资源法》修订和相关制度研究完善,提高稀土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四是在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包括稀土矿在内的稀有金属管理工作,确保重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责任编辑:李峒峒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