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小常识:持过期失效许可证采矿属非法

2015年04月18日 9:36 353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地质矿业

  案件:
  2014年7月8日,A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动态巡查时,发现W镇J煤矿采矿许可证已于当年6月3日到期,在未办理延续的情况下,仍从事煤炭生产,当即下发通知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但该矿置若罔闻,继续组织生产。经查实,截至6月25日,该矿共非法开采煤炭资源110吨,并以420元/吨的销售价格全部销售给A市Y水泥厂,从中牟利4.62万元。
  7月2日,A市国土资源局案件会审时,认为J煤矿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已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遂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矿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2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矿对处罚不服,以“其正准备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为由,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全面审查后,作出了“维持A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但该矿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A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致函A市公安局、电力公司等单位,对该矿采取停供火工用品、停供电力的措施,从源头上制止了非法开采行为。
  分析:
  本案是一起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案件,是无证采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国土资源部关于如何确认具有采矿权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第一条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本案中,J煤矿采矿许可证于当年6月3日已到期,该矿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延续登记手续,其采矿许可证已自行废止。但该矿却持过期失效的采矿许可证开采煤炭资源,并构成了非法开采煤炭资源110吨的违法事实,其行为明显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即无证开采。A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及《复函》第三条“采矿许可证失效后,再行采矿行为应视为无证开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该矿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为此,复议机关予以了维持。
  另外,为确保及时制止和处罚执行到位,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一)项“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的规定,A市国土资源局致函相关部门,采取停供火工用品、停供电力等措施是切实可行的。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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