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锌行业政策法规

2013年12月31日 15:33 226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环保部发布《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及《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铅、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铅、锌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工信部发布《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全球铅酸蓄电池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由于部分企业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污染治理水平低,导致铅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为加强铅污染防治和资源循环利用,杜绝铅污染事件发生,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工信部提出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铅循环再生比重超过50%,推动形成全国铅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同时把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作为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立即淘汰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生产能力,并于2015年底前淘汰未通过环境保护核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禁止将落后产能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转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


  环保部发布《铅冶炼废气治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环保部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铅冶炼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土资源部征求铜铅锌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意见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8月发布通知,就《铜铅锌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通知指出,为加强铜铅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特制定了《铜铅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铁、铜、铅、锌、稀土、萤石、钾盐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三率”指标研究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60号)要求,国土资源部日前组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开展了铜铅锌矿产“三率”指标研究工作,并拟订了《铜铅锌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指标要求》)。
  本次发布的《指标要求》,对于铜矿体和铅锌矿体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各项指标均作了详细要求,也列出了详细的计算方法。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方面,按照《指标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铜铅锌矿资源特点,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要求,并负责对辖区铜铅锌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指标要求的铜铅锌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而现有生产矿山需在《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湖南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征收税率为5%
  湖南省政府下发的《关于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湖南省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5%。该通知规定,凡是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符合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和暂停征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是停止征收涉及铅锌矿石、石墨的育林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二是严格规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不得以统征、代征等方式重复征收,三是自铅锌矿石、石墨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试点之日起,暂停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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